中央政法委出台指導意見,要求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職務犯罪判死緩 減刑後最少服刑22年
  據新華社電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主要指保外就醫),對落實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激勵罪犯改過自新,具有積極意義。但有的罪犯以權、花錢“贖身”,損害法律權威。針對這一問題,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
  重點嚴控職務犯罪等三類罪犯
  針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中,以權、花錢“贖身”問題相對突出,指導意見把從嚴規範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重點放在了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這三類罪犯上。
  “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是刑法規定的減刑、假釋的關鍵條件,指導意見明確,對三類罪犯必須從嚴把握法律規定的“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的標準。
  指導意見規定對三類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不僅應當看所有罪犯減刑都必須具備的一般條件,而且增加了三類罪犯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等特殊條件。
  三類罪犯實際執行刑期相對延長
  指導意見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求從嚴把握三類罪犯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比如,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由過去“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提高到現在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而且增加規定“減為有期徒刑後,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專家分析指出,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進行測算,即使三類罪犯具備所有條件,實行“到點就減刑”(實踐中一般不可能這樣),無期徒刑罪犯經過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將比按之前規定的延長4年,最低也不會少於17年;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將比按之前規定的延長5年,最低也不會少於22年。
  原廳局以上貪官減刑假釋需報審
  為了保證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能夠公平、公正實施,指導意見重點從三個方面嚴格了程序規定:
  一是對擬提請減刑、假釋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擬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提前予以公示。減刑、假釋裁定書及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一律上網公開。
  二是對三類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請減刑、假釋的案件,原縣處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原判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的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審理。
  三是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由省級政法單位向相關中央政法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對原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由地市級政法單位向相關省級政法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  (原標題:職務犯罪判死緩 減刑後最少服刑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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